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8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艾伶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債權讓與於讓與人與受讓人間雖已發生效力,但依法仍應將債權讓與情事通知債務人,未合法通知前,對債務人而言尚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無待債務人抗辯,受讓人均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艾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雖已陳明債權係受讓自第三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惟債權人所提出債權讓與契約之事實,並未能證明已合法通知債務人,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文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