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時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時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時登有限公│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5│││430000│司、張時敏│月22日起│││││0元│││││├──┼───┼─────┼──────┼──────┼───────┤│002│新臺幣│時登有限公│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8│││128571│司、張時敏│月10日起││5│││48元│││││├──┼───┼─────┼──────┼──────┼───────┤│003│新臺幣│時登有限公│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62│││700000│司、張時敏│月15日起││5│││0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時登有限公│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000│司、張時敏│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時登有限公│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571│司、張時敏│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時登有限公│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0000│司、張時敏│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
緣相對人時登有限公司前邀同張時敏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下同)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及102年7月23日,到期日分別為103年3月22日、103年4月10日及103年4月10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1500萬元及7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三紙,其上分別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75」、「2.785」及「3.625」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03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24,157,1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