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4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6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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