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4號原告 沈源德
21號 沈原忠
21號高 沈金枝
弄1衖李 沈金鳳 徐沈金美
巷3號 沈金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 沈源明
沈源文
2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3行至第6行關於「3283」等字記載,均應更正為「3823」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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