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7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2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共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原記載「在台南縣仁德鄉仁和村仁和101號」之後補充「及花蓮市○○○街○○號等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吳美瑤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