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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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甲○○○
5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