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曉萍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