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聘選任辯護人邱創典律師被告吳德進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