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哲指定辯護人曾允斌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竊盜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該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陳韋仁法官蕭于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附表、再開辯論之被訴事實
一、於106年3月11日4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騎乘渠事先向同事 林正偉 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許泳裕址設雲林縣○○鄉○○○路○段○○○號住處後,將該址窗戶旁之裝潢用美耐板以腳踩破導致上方抽風機摔落地面而損毀(涉犯毀損部分,未具告訴),並侵入上址屋內竊得銅製鑰匙1把、印章1枚等物後;
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攀爬圍牆進上二、址中 黃炳翔 居住之鈦瑞工程行內,竊得CASIO型號照相機1台、XP型號照相機1台、固態硬碟1台(容量1TB)、員工專業技術證照共9張、員工個人身分證件共12張、ELIYA型號手機1支並持存放於上址工程行辦公室內之車鑰匙發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逃離案發現場。
嗣經警方循線在雲林縣○○鄉○○○路○段○○○巷○○號附近之產業道路旁尋獲上開自用小貨車而查悉上情。
三、於106年3月11日21時56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在址設雲林縣○○鄉○○○路○段之統一便利超商內,趁管理商品店員 許智棕 未注意,潛入顧客不得進入之貨倉內(涉犯侵入建築物部分,未具告訴)竊得統一麵4包、牛奶糖1包及金牌啤酒1罐,嗣 李明哲 欲逃離案發現場時,在超商門口為到場處理員警逮捕而查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