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峰全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峰全於民國106年9月24日凌晨1時
9分許,行經告訴人 李昆擇 位在雲林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外,見大門未鎖,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未經李昆擇之同意,自該大門擅自侵入上開住宅之院子內。嗣為李昆擇經由監視器發現,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侵入住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
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7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