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麗娟 即飛凱企業社相對人即債務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