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陳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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