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號),於被告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七八號判決確定,現仍執行中(不構成累犯)。其因前至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之板新醫院就醫時,對該醫院之處置有所不滿,心生氣憤,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四次以親筆書寫字條或撥打電話等方式,以加害生命、財產等惡害之通知恐嚇板新醫院副院長甲○○,要求交付新臺幣(下同)三萬元,致甲○○心生畏懼,惟均未付款而未遂,乙○○先後四次恐嚇行為之時間、方式及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嗣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許,警據報至板新醫院當場查獲正欲前往取款之乙○○。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堪信被告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被告書寫之恐嚇字條乙張、錄有被告電話恐嚇內容之錄音帶五捲及其譯文等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堪為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以書寫字條及撥打電話之方式為惡害通知,並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其行為已達著手階段,惟被害人並未因此而交付財物,是被告犯罪尚屬未遂。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其先後四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乃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未遂,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二七八號判決確定,現仍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雖不構成累犯,然已足證其素行非佳,其不思循合法途逕處理與板新醫院間之醫療爭執,竟起意恐嚇取財,動機實有可訾,及所使用書寫字條與撥打電話之犯罪方法,雖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然尚未因此實際交付財物,所造成之危害尚非重大,並其於偵審中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非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內容│方式││││││├──┼───────────┼─────────────┼─────┤│一、│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我本想要個公道,既然如此│書寫字條││││,捨命陪庸醫」、「2004│││││、元、4中午12前匯款30│││││000元和解、後果自行負責│││││!」、「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170─21─6│││││7247─7─00戶名:e│││││乙○○」、「不再聯絡!超過│││││一天、一顆汽油彈」、「爛命│││││一條陪你玩大點」、「洪大醫│││││師、你看著辦」、「別當我是│││││乞丐打發」「2天內送你(汽│││││水)請做好準備,我不想傷及│││││無辜!」││├──┼───────────┼─────────────┼─────┤│二、│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要求被害人於三日下午五時前│撥打電話││││匯錢,否則將對被害人開槍,│││││或對醫院丟汽油彈。││├──┼───────────┼─────────────┼─────┤│三、│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在被害人醫院門口機車上放字│撥打電話││││條,要被害人護士去拿,並說│││││如果有誠意的話就先匯五千元│││││給被告,要不然被告就要採取│││││行動,並說如果被害人報警的│││││話,以後也要找被害人報復及│││││要被害人擔心其妻子的安危。││├──┼───────────┼─────────────┼─────┤│四、│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如果沒有照被告的意思匯錢的│撥打電話││││話,被告就要讓被害人吃不下│││││、睡不著,並說別人晚上走路│││││有一個影子,而被害人走路會│││││有兩個影子,被告會隨時跟蹤│││││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