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7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5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宗儒 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