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借據(證二號)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
0元,與請求金額750,000元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利息按每10,000元每月180元之利率計算,已逾年息20%之法定利率,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不得超過年息20%)。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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