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