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陳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775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