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被告甲○○被告弘聯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龐全成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易字第700號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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