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翠霞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
李傳侯律師 張家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39號),查與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13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相牽連。茲經徵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 瑞股 )同意,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