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偉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裴偉 、 吳宜菁 、 楊少凱 ( 楊汝椿 之承受訴訟人)、 楊芙 (楊汝椿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惠 (楊汝椿之承受訴訟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0,250元(計算式:75,750元+4,500元=80,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