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桂騰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746號),本院認其中部分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案件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60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 黃曉如 、編號11告訴人 李憶青 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莊桂騰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向 蕭義善 (涉幫助詐欺部分,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收取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復於同年3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六合夜市附近,將本案帳戶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存摺等物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行騙 陳文豪 、 江文鼎 、 黃欣貞 、黃曉如、 陳祈佑 、 吳玉嬌 、 吳嘉貞 、 黃巧綾 、 許金秋 、 張云甄 、李憶青、 楊于箴 等12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本案帳戶內,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輾轉提領或轉帳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款項之去向、所在,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因陳文豪等12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此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
(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前以被告莊桂騰、張凱傑與楊偉恩(另行通緝)均係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擔任收簿手及車手工作。其等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假中獎及假網拍等詐騙手法,向附表二所示之 高癸華 、李憶青、 林宜珮 、 陳麗娟 及黃曉如等5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後,旋即由詐欺集團成員逐層轉帳至莊桂騰名下台灣銀行帳戶以及蕭義善等其他人頭金融帳戶(人頭帳戶提供者涉嫌幫助詐欺部分,由警方另行偵辦移送)。再由楊偉恩指示莊桂騰及張凱傑擔任取款車手,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金融卡於地將贓款提領後轉交楊偉恩。莊桂騰、張凱傑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獲利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4,000元。經警方獲報進行清查後,分別拘提莊桂騰、張凱傑到案,並扣得手機3支、存摺3本、金融卡1張、人頭SIM卡1張及筆記型電腦1台等贓證物品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而於111年7月14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2092號、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向提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提起公訴,於111年8月15日繫屬而以111年度審金訴25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下稱輕罪),其中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黃曉如、編號11告訴人李憶青部分,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部分告訴人即附表二編號2、編號5相同,且被告於前案除提供自己名下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外,並擔任詐欺集團之收簿手,而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下稱重罪),已如前述,是上開重罪與輕罪部分,可視為被告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觸犯數個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如附表一編號4、11部分與前案如附表二編號2、5部分,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甚為灼然。查本案係於111年11月1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15日雄檢信問111偵緝1746字第1119083124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故前案如附表二編號2、5部分部分,既由橋頭地院繫屬在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由該院就本案附表一編號4、11部分一併審酌,本院依法不得就上開部分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上開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承曄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民國)匯入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案號1陳文豪詐欺集團成員先以臉書帳號「LindaWeng」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嗣告訴人陳文豪於110年4月2日14時3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日15時52分許4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1號2江文鼎詐欺集團成員先以臉書帳號「LindaWeng」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嗣告訴人江文鼎於110年4月2日15時46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日16時35分許1萬5,000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2號3黃欣貞詐欺集團成員先以臉書帳號「 張淑榕 」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嗣告訴人黃欣貞於110年4月2日14時3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日14時34分許1萬5,000元4黃曉如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帳號「 范梅英 」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嗣告訴人黃曉如於110年4月2日14時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日14時5分許1萬5,000元110年4月2日15時10分許3萬元110年4月2日16時22分許3萬元5陳祈佑詐欺集團成員先以臉書帳號「 郭森永 」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嗣告訴人陳祈佑於110年4月2日15時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日15時47分許5萬元110年4月2日15時58分許3萬元110年4月2日16時10分許2萬元6吳玉嬌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某時,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吳玉嬌認識,並佯稱:投資博弈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1日13時1分許70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3號7吳嘉貞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6日某時,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吳嘉貞認識,並佯稱:認識澳門旅遊娛樂博弈網站副總,投資該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1日13時9分許43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4號8黃巧綾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4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告訴人黃巧綾結識,並佯稱:可使用華夏基金平台購買基金以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1日12時12分許5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5號9許金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2日某時,透過臉書與告訴人許金秋結識,並佯稱:可加入海外購賺錢網站並從網站搶標物品售出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日10時33分許3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6號10張云甄(未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先以臉書帳號「凱文」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嗣被害人張云甄於110年4月2日某時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2日16時56分2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7號11李憶青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告訴人李憶青,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永利國際投資網站投資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1日13時31分50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8號12楊于箴(未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2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被害人楊于箴認識,並佯稱:加入LUNO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4月1日12時45分許25萬元111年度偵緝字第359號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情節匯款時間匯入銀行帳號(1)轉匯銀行帳號(2)轉匯銀行帳號(3)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1高癸華由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成員於110年3月間介紹被害人加入「長江集團中心」假投資網站,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30日19時13分以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0萬元,於同日21時47分以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匯款20萬元,合計50萬元至右列帳戶 劉坤 將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左列帳戶於110年3月30日19時16分匯款30萬元,同日21時53分匯款20萬元至 藍崧豪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左列帳戶於110年3月30日22時27分匯款10萬元至莊桂騰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0年3月30日22時55分13秒提領60000元(2)110年3月30日22時56分08秒提領40000元總計:張凱傑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灣銀行仁武分行合計提領100000元2李憶青由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成員於110年3月間介紹被害人加入「永利國際」假投資網站,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1日13時31分以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蕭義善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左列帳戶於110年4月1日13時35分48秒匯款10萬元,同日13時36分48秒匯款5萬元,同日13時38分35秒匯款48000元共198000元至莊桂騰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X(1)110年4月1日14時54分13秒提領60000元(2)110年4月1日14時55分17秒提領60000元(3)110年4月1日14時56分13秒提領30000元總計:莊桂騰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灣銀行仁武分行合計提領150000元3陳麗娟由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成員於110年3月26日14時告知被害人香港彩券中獎要交付中獎稅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2日12時32分以郵局000-000000000000匯款3萬元,同日12時46分以郵局000-00000000000匯款3萬元,合計6萬元至右列帳戶至蕭義善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XX110年4月2日14時24分22秒提領100000元總計:張凱傑在高雄市○○區○○村○○路00號萊爾富超商高縣仁忠店提領100000元(合併被害人陳麗娟、林宜珮提領)4林宜珮由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成員於110年3月間介紹被害人加入「永利澳門有限公司」假投資網站,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2日13時50分以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0匯款帳3萬元至右列帳戶蕭義善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XX110年4月2日14時24分22秒提領100000元總計:張凱傑在高雄市○○區○○村○○路00號萊爾富超商高縣仁忠店提領100000元(合併被害人陳麗娟、林宜珮提領)5黃曉如由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成員於110年4月間假冒親友張貼販售手機貼文,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2日14時06分以郵局000-00000000000000匯款15000元至右列帳戶蕭義善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左列帳戶於110年4月2日14時16分26秒匯款11萬5000元至 吳榮豪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X(1)110年4月2日14時32分24秒提領100000元(2)110年4月2日14時33分26秒提領100000元總計:張凱傑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鳥松夢裡店共提領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