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妙通寺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秉奇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如附表所示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7,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112年公告土地現值(元/㎡)謄本登記原告妙通寺之權利範圍謄本登記原告郭美君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00035011376/155521296/155522,851,852元【計算式:10,000㎡×350元/㎡×(11376/15552+1296/15552)=2,851,852元】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95035011376/155521296/15552556,111元【計算式:1,950㎡×350元/㎡×(11376/15552+1296/15552)=556,111元】合計:3,407,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