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邱彥翔 被告 陳琮文
張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2月26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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