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1340號
原 告 和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明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名礫開發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明礫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壹、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