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58號上訴人 王滋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 律師被上訴人 王敬業
王淑芳 王淑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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