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3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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