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弄6號(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9年8月18日以89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嗣經本院於96年8月1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61號裁定(下同)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並與經本院於89年8月8日以89年度訴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9年12月5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判決上訴駁回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又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0年3月22日以
9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又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1年7月18日以91年度訴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2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因偽造文書,經本院於91年7月22日以91年度簡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5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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