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右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合新台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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