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胡祖璇
被 告 葉順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00
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7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11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