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1號原告 林應宇 被告 潘定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宣判,茲原告因就共同侵權行為人於另案判決受償之金額認知有誤而於言詞辯論時陳述錯誤,原告於111年12月12日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林秀菊法官李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玉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