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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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智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被告 蔡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於同月24日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