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怡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裁定(聲請書誤載為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聲請書誤載為108年)8月1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11月2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聲請書誤載為本院上開裁定);合計刑期5年6月,在監執行中,於111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度聲字第5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受刑人於107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347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3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