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王鏡瑜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