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兼 鍾桑妮 承受訴訟人 陳德正
陳昱榮 原告 陳兪宏
陳韋廷 被告 蘇俊輝
蘇俊榮 蕭啓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