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 郭康煌
楊岳達 楊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峰國際有限公司、 陳雲龍 、CreativityDrago
nHoldingsLimited(騏龍控股有限公司)、 黃貞銀 、 黃江波 、 江周林 、 林錦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41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