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3年9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
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又犯詐欺罪,於95年6月30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二罪嗣因96年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
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4年3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
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8001555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