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蔡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