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婉婷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8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