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范峻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峻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范峻林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