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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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上訴人即被告簡字文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字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簡字文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8月7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1月
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或第
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
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
品等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被告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於108年10月31日宣判,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年2月。
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證
據資料,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案係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本案雖已宣判,惟尚未確定,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被告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可能性隨之增加,又考量被告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對社會秩序、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大,運輸毒品數量龐大,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吳勇毅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