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30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3035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弘裕
被 告 甲○○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