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黃榮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21元,應繳裁
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日
書記官 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