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皇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17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故以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皇登營造有限公司│彰化銀行中壢分行│99年6月5日│175,000元│EN三六八五九七││││││││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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