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舒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芳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捌仟壹佰伍拾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2│ 江保寬 │台灣土地銀行南新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壹仟柒佰元│0000000│││││分行│││││├─┼─────────┼─────────┼───────────┼────────┼────────┼──┤│3│大食品有限公司詹│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叁萬玖仟叁佰貳拾│0000000││││啟明│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貳元││││││行│││││├─┼─────────┼─────────┼───────────┼────────┼────────┼──┤│4│ 高騰輝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肆萬捌仟壹佰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5│高騰輝│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肆萬伍仟肆佰玖拾│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