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調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6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 周育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
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周育賢」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
  「周育賢」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查詢被告
  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於法不合)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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