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毅被告黃意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毅、黃意婷共同竊盜,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文毅、黃意婷等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等以接續一行為,先後竊取多盒遊戲王卡片之竊盜犯行,應以一竊盜罪論處。二人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二人均供承係大學在學生,為男女朋友,本應砥勵品學,卻因一時貪念,而罹法紀,其竊得財物價值約為新臺幣3167元,其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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