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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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75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聰永 即華紅酒莊、 柯萩璟 即 柯月桃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柯萩璟即柯月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