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 廖于慈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純傑 被告 鄭朝煥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楊純傑應就所主張胞妹有其他扶養權利人,其已無能力撫養原告楊純傑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調查證據之方法。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