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755號聲請人 劉興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宇馨林和諒 准予本票裁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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