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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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49號上訴人 劉木火
張雅惠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陳聰明 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燕